預壓地基的一般規定
2023-09-20 08:59 鋼結構建筑 陜西鋼結構
1、預壓地基適用于處理淤泥質土、淤泥、沖填土等飽和和黏性土地基。預壓地基處理工藝可以分為堆載預壓、真空預壓、真空和堆載聯合預壓。
2、真空預壓適用于處理以黏性土為主的軟弱地基。當存在粉土、砂土等透水、透氣層時,加固區周邊應采取確保膜下真空壓力滿足設計要求的密封措施。對塑性指數大于25且含水量大于85%的淤泥,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加固土層上覆蓋有厚度大于5米以上的回填土或承載力較高的黏性土層時,不能采用真空預壓處理。
3、預壓地基應預先通過勘察查明土層在水平和豎向方向的分布、層理變化,查明透水層的位置、地下水類型及水源補給情況等。并應通過土工試驗確定土層的先期固結壓力、孔隙比與固結壓力的關系、滲透系數、固結系數、三軸試驗抗剪強度指標,通過原位十字板確定土的抗剪強度。
(預壓地基的規定)
4、對重要工程,應在現場選擇試驗區進行預壓試驗,在預壓過程中應進行地基豎向變形、側向位移、孔隙水壓力、地下水位等項目的監測并進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試驗和室內土工試驗。根據試驗區獲得的監測資料確定加載速率控制指標、推算土的固結系數、固結度及終豎向變形等,分析地基處理效果,對原設計進行修改,指導整個場區的設計與施工。
5、對堆載預壓工程,預壓荷載應分級施加,并確保每級荷載下地基的穩定性;對真空預壓工程,可以采用一次連續抽真空至大壓力的加載方式。
6、對主要以變形控制設計的鋼結構建筑,當地基土經預壓所完成的變形量和平均固結度滿足設計要求時,才可以卸載。對以地基承載力或抗滑穩定性控制設計的鋼結構建筑,當地基經預壓后其強度滿足鋼結構建筑地基承載力穩定性要求時,才可以卸載。
7、當鋼結構建筑的荷載超過真空預壓的壓力,或鋼結構建筑對地基變形有嚴格要求時,可以采用真空和堆載聯合預壓,其總壓力應超過鋼結構建筑的豎向荷載。
8、預壓地基應考慮預壓施工對相鄰鋼結構建筑、地下管線等產生附加沉降的影響。真空預壓地基加固區邊線與相鄰鋼結構建筑、地下管線等的距離不能小于20米,當距離較近時,應對相鄰鋼結構建筑、地下管線等的距離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9、當受預壓時間限制,殘余沉降或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沉降不滿足工程要求時,在保證整體穩定條件下可以采取超載預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