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焊接工藝評定的替代規則
2021-04-20 09:09 陜西鋼結構 華邦建設
1、不同焊接方法的評定結果不能互相替代。不同焊接方法組合焊接可以用相應板厚的單獨焊接方法評定結果替代,也可以用同焊接方法組合焊接評定,但彎曲機沖擊試樣切取位置應包含不同的焊接方法。
2、同牌號鋼材中,質量等級高的鋼材可以替代質量等級低的鋼材,反之則不允許。
3、不同類別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相互替代。
4、一、二類同類別鋼材中當強度和質量等級發生變化時,在相同供貨狀態下,高級別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可以替代低類別鋼材;三、四類同類別鋼材中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相互替代;除一、二類別鋼材外,不同類別的鋼材組合焊接時需要重新評定,不能用單類鋼材的評定結果替代。
5、同類別鋼材中軋制鋼材與鑄鋼、耐候鋼與非耐候鋼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互相替代,控軋控冷(TMCP)鋼、調質鋼與其他供貨狀態的鋼材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互相替代。
6、國內與國外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互相替代。
7、橫焊位置可以替代平焊位置,反之不可。其他焊接位置評定不能互相替代。
8、接頭形式變化時需要重新評定,但十字形接頭評定結果可以替代T形接頭評定結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型或十字形接頭對接與角接組合焊縫評定結果可以替代角焊縫評定結果。
9、外徑小于600毫米的管材,其直徑覆蓋范圍不小于工藝評定試驗管材的外徑,外徑不小于600毫米的管材,其直徑覆蓋范圍為不小于600毫米,且可以與板材對接的工藝評定互相替代。
10、有襯墊單面焊全熔透接頭與反面清根的雙面焊全熔透接頭可以互相替代,其他不可以互相替代,包括不同襯墊材質接頭亦不可以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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